徵收未使用要告知! 大法官釋憲保障土地「收回權」

大法官今天作出釋字第763號解釋,宣告土地法關於土地收回權時效的規定,違反了憲法當中,「保障人民財產權」的意旨,相關機關應自即日起的2年內檢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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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說明,「大法官作成釋字第763號解釋,解釋文說啊,《土地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徵收補償發給完竣屆滿1年之次日』,為收回權的時效起算點,卻未規定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就被徵收土地的後續使用情形,應定期通知原所有權人或依法公告,使其無從及時獲知充分資訊,判斷是否行使收回權,不符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於此範圍內,有違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應自本解釋公佈2年內檢討修正。」

這起釋憲案,起因高雄2名劉姓男子的土地,1989年被高雄縣府徵收,後來發現市府沒有依徵收計畫使用,2011年向市府申請收回土地,但市府以超過申請期限拒絕,2人打行政訴訟敗訴確定後,聲請釋憲,大法官今天作出第763號解釋,宣告《土地法》關於土地收回權時效的規定是違憲的,應該定期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使用狀況,否則導致民眾無法及時獲知資訊,判斷是否可以行使收回權,相關機關自解釋日起,2年內應該檢討修正。

(民視新聞/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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