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年前廢止懲治叛亂條例 白色恐怖宣告結束

在台灣民主史上,有個重要意義,就是懲治叛亂條例的廢止。1949年,國民黨政府統治台灣,為了剷除異己,制定懲治叛亂條例,只要被認定有顛覆國家意圖,就會被判刑,觸犯叛亂罪甚至是唯一死刑。一直到1991年5月22日,懲治叛亂條例廢止,長達40多年的白色恐怖才宣告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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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島國家人權博物館成立,總統親自宣示要力促轉型正義,牆上每個名字,都刻劃白色恐怖的迫害,悲劇都從1949年5月,戒嚴令頒布、懲治叛亂條例通過開始。

「這個其實是在憲政時期所制定的,一個不合乎憲政體制的特別法,這個法律也是用來要對付共產黨的一個極端手段,因為他是對於從事、參加叛亂行為的人,是可以直接處以死刑的,他把原來一般法裡面的刑法,有關於叛亂內亂的規定,從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最重到首謀是無期徒刑,變成了以死刑為主的刑法。」──台教會副秘書長陳俐甫

懲治叛亂條例的通過,成了國民黨政府鎮壓人民的利器。像是1970年的泰源事件,總統蔣介石直接在公文上批示,「如此重大叛亂案,豈可以集中綠島管理了事,應將此六犯皆判刑槍決」,人民的生命自由全掌控在當權者手裡。

司法院曾透露,白色恐怖時期,受難人數多達20萬人。直到1991年獨台會案爆發,清大學生廖偉程被抓走,引發全台大學生的抗爭,懲治叛亂條例的惡法才面臨挑戰。

「因為調查局進入清大,逮捕了廖偉程,然後另外也逮捕了台大的畢業生陳正然,還有其他幾個人之後,認為他們是受到史明的指使,是史明留在台灣的地下工作人員,所以準備要以懲治叛亂條例予以起訴,一旦予以起訴以後,就有可能被判處死刑,我們可以看得出來,那時候是學生跟學者,還有政黨運動者,大家聯合在一起,共同要推翻這個暴政的,因為廢除了懲治叛亂條例,從此不能再以白色恐怖的方式,去殺其他的人。」──台教會副秘書長陳俐甫

1991年5月22日,懲治叛亂條例正式宣告廢止,在加上隔年刑法100條修正,白色恐怖才徹底走出台灣,但卻在台灣爭取自由的路上,留下抹不去的血淚印記,身為台灣人,不該遺忘。

(民視新聞/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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