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委會所提出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新增第5條之3,若台灣將與中國簽定涉及政治的協議,行政院應在協商前90日向立法院提出「協議締結計畫」及「憲政衝擊影響評估報告」,經全體3/4立委同意,才能開啟簽署協商。
協議的談判協商進行中,負責的機關需適時向立院報告,若立院認為雙方談判無法依提報計畫進行,可經全體1/2以上立委決議,要求停止協商;除此之外,如果行政院判斷計畫無法進行,也應終止協商向立院報告。
當協議草案談判結束後,應於15日內經行政院會決議,報請總統核定,總統核定後15日內由行政院主動公開協議草案完整內容,再送立法院審議,立院應就協議草案進行影響評估,舉行聽證,經全體立委3/4出席、出席立委3/4表決同意後,再由中選會舉行全國公投,有效同意票超過總投票權人半數,協議草案才能通過,呈請總統公布生效。
除此之外,為維護國人自由民主人權的生活方式,加強民主防護網,草案更明定國家主權地位與民主憲政秩序變更與毀棄,不得做為協議項目。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此次修法將協商門檻拉高,採用「國會雙審議」加上公投,等同修憲等級,以落實談判公開透明、國會監督及人民參與。
(民視新聞網/曾雅凰 綜合報導)
更多新聞: 行政院招標「速錄師」要求專業證照 卻只能在中國報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