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通過草案!廣電、網路散布假消息 最重關3年

行政院院會今通過刑事、陸海空軍刑法部分散布不實訊息的相關修法,將電視、廣播、電子通訊與網際網路散布民生必需品、妨害信用或軍事謠言等不實訊息納入刑法加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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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51條目前規定,意圖影響糧食、農產品或其他民生必需的飲食物品等「民生必需用品」的交易價格,而散布不實資訊者,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有鑒於2018年所爆發的衛生紙之亂,行政院修法新增第251條「民生必需用品」項目,更新增,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罪者,加重其刑至1/2,也就是最多關3年、開罰30萬。

《刑法》第313條妨礙信用罪,原規定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信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將增訂,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散布的不實資訊,損害他人信用犯行的處罰,得加重其刑1/2,亦即,藉由廣播、電視、網路等散布不實訊息,可能最多被關3年。

衛生紙之亂

而《陸海空軍刑法》第72條,原規定捏造關於軍事上的謠言,意圖散布給民眾,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也將修正增列捏造軍事不實訊息、傳述關於軍事上的謠言或不實訊息之犯罪的樣態,並加重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傳布不實訊息的處罰。

而由於以上為刑法修正,屬刑事責任,若與《衛星廣電法》規定--「製播新聞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所罰事項產生重疊,法務部檢察司副司長李濠松表示,將由檢方個案認定,同案件將不會重覆處罰,並且以刑法為優先。

另外,《公投法》亦修正新增,凡在報紙、雜誌、廣播電視、數位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刊播公民投票廣告,應載明或敘明刊播者、出資者及其他相關資訊,違者可處以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或該廣告費2倍之罰鍰,媒體須負查證義務,必須查證所欲刊登的廣,是否屬於外國、中國、香港或澳門地區之個人、法人、團體或機構直接或間接委託,違者可處2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或該廣告費2倍。

(民視新聞網/曾雅凰 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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