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響這次修法的原因是,2016年11月時,32名退將前往中國參加了「紀念孫中山誕辰150週年紀念活動」,在台下聆聽中國領導人習近平演說,且竟在中國「國歌」時起立致敬,消息傳回台灣引起巨大爭議,導致民眾批評。
此次三讀通過的條文規定,曾任國防、外交、中國事務、或與國家安全相關機關的政務副首長或少將以上人員、或情報機關首長,不得參與中國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團體所舉辦的慶典或活動,而有妨害國家尊嚴行為,包括向中國地區政權的旗、徽、歌等行禮、唱頌或其他類似之行為。
至於罰則方面,違反者由原服務機關視情節,自行為時起,停止領受5年的月退給與50%到100%,情節重大者得剝奪期月退休給與,已支領者也應追回;至於領一次退的人員,原服務機關得處200萬以上1000萬以下罰鍰。其過去領取的獎、勳章、以及執照、證書,也應予追繳註銷。
(民視新聞網/廖子良綜合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