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年來首件死刑定讞!翁仁賢除夕夜放火燒死父母「無教化可能」遭判死
資料照片,翁仁賢

2016年2月7日除夕夜,男子翁仁賢回家燒死父母親,釀6死4傷,歷經一審、二審、更一審皆遭判處死刑,最高法院今自為判決翁仁賢死刑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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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認為,翁仁賢經原審認定故意殺害包括父母親等多人,並造成其中6人死亡,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2項規定:「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本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刑。死刑非依管轄法院終局判決,不得執行。」是「最嚴重的犯罪」,也經過日本「永山基準」、美國仍保有死刑的州,關於判處死刑的參考標準檢驗。

最高法院為求慎重,也就原審量刑部分進行辯論,經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量刑應注意事項,認為翁仁賢在闔家團圓的除夕夜晚,不知以感恩惜福的心情來告別舊時、迎接新年,竟預謀以汽油潑灑並點火,形同無差別方式弒殺在老家歡樂圍爐團聚之親人,手段極為殘忍毒辣,導致其中6人不幸慘死,且死狀淒慘,令人不忍卒睹,並造成家屬永遠無法彌補的痛苦及傷害,使倖存的被害人或其他家屬迄今仍生活於無限悲憤中,且均不願原諒翁仁賢,更請求法院判處或維持其死刑判決。

最高法院並表示,本件兇殺案並不是因為被害人有拋家棄子、好賭、酗酒等,或言語或暴力相向等原因,才使翁仁賢痛下毒手。而翁仁賢自始都無悔悟之心,犯後言詞仍充滿報復念投,而他也沒有自首,或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欠缺。

經法院鑑定,最高法院認為翁仁賢已難再教化或無回歸社會之可能,行為實已達人神共憤而為天理、國法所難容,除處其死刑外,並無其他選擇,因此最高法院改判後仍量處其死刑,並褫奪公權終身,以彰顯國法尊嚴與維護法治、倫理制度。

而上一件遭判除死刑定讞的是在2017年7月3日,一名男子潛入前女友家殺害前女友母親,並姦殺前女友。

(民視新聞網/曾雅凰 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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