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管中閔違法兼職案判決申誡 公懲會:有礙職務尊嚴
資料照片,管中閔

台大校長管中閔違法兼職案遭監察院彈劾並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今(2)日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定管中閔有獲取67.5萬元稿費的事實,判決申誡。而對此管中閔在臉書引述「白璧青蠅」的唐詩,將自己比喻為被讒言所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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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監察院彈劾管中閔,認為他在2012年2月6日至2015年2月3日期間擔任行政院政務委員、經建會主委、國發會主委時,涉違法兼職,為週刊撰寫社論,獲取年約新台幣65萬元報酬,因此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公懲會今年7月破天荒公開審理該案,管中閔言詞辯論庭時,反駁自己是受到週刊口頭邀稿,並未約定稿費,也未在週刊擔任任何職位,並非兼職,更批評監察院彈劾他是政治陷害。

資料照片,台大校長管中閔

監察院則認為,管中閔在2014年2月6到2015年2月3號擔任政務人員期間,經常性、常態性以匿名方式投稿週刊寫社論,賺取一年大約65萬元的兼職報酬,明顯違反公務員禁止兼職規定。

全案於8月19日辯論終結,今公懲會作出判決,記管中閔申誡。

由於管中閔遭控違法兼職是在2016年5月2日公務員懲戒法修法施行前,因此適用舊法規定,政務官僅有撤職或申誡兩種處分;而根據舊法規定,公務員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應受懲戒。

而公懲會也召開記者會說明,表示管中閔自2014年擔任政務委員並兼國發會主委,其為政務委員,的確經常持續、匿名為周刊撰寫文章,除與本職性質有違,更有礙其職務尊嚴,足以讓民眾有公務員不專心本職、公務員紀律鬆散的觀感,嚴重損害政府信譽,違法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一項,因此有懲戒必要。

公懲會出示調查結果,認定管中閔在馬政府時期擔任國發會主委的期間,於2014年1月到2015年2月以匿名方式在週刊刊登社論一共27期,每一期的稿費2萬5千元,等於入帳67.5萬元屬於違法兼職所得,因此記申誡處分。

公懲會表示,公務員遭記申誡,將對考績有影響。

對於今天的公職會的判決結果,管中閔在臉書上引用唐朝詩人陳子昂的詩句,「青蠅一相點,白壁遂成冤」,原意是蒼蠅玷汙了白色的玉,將自己比喻為被讒言所陷害。而對這樣的結果,管中閔委任律師表達相當遺憾,至於後續等收到判決書後,會再研議有沒有再審必要。

(民視新聞網/曾雅凰 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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