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指出,台灣於2018年12月3日已向陳同佳就該案發出通緝令,當時表示陳同佳所涉及的罪行追訴權時效為30年。香港政府表示,台灣刑事警察局今日已收到香港警務處發出的函件,清楚轉達了陳同佳自首的意願,同時向台方表示港方會協助陳同佳作出相關安排,並樂意向台方提供一切所需的合法可行協助。
新聞稿提到,在陳同佳的刑事檢控方面,香港律政司並無足以控告陳同佳在台灣涉嫌殺人的證據,僅控告陳同佳在香港犯下洗黑錢罪,判刑29個月,目前正在服刑。
香港政府重申,對於陳同佳在台灣涉嫌犯的罪,香港法庭並無管轄權,香港有關當局也不可能將陳同佳續押或向他追訴他涉嫌在台灣所犯的罪行。
(民視新聞網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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