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27歲的李男於民國105、106年間偷拍與女友、女網友的性愛影片,並多次上傳網路,受害者包括年僅15歲的少女,其中,有女子想要跟李男分手,還遭李男傳送訊息恐嚇。
另外,李男趁一名女子將手機放在他住處時,複製手機內女子與他人的性愛影片,並散布在臉書、YouTube上,甚至還在臉書上留言恐嚇女子。檢警查獲時,發現李男的影像圖檔多達300G。
桃園地方法院審理後,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刑法妨害秘密、加重妨害秘密、恐嚇等多項罪名,判處李男10年徒刑;得易科罰金部分判刑2年8月。
而李男上訴後,台灣高等法院維持原判決。最高法院今天也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民視新聞網/綜合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