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蘆竹王陽明」偷拍又散播性愛影片 判10年徒刑
「蘆竹王陽明」網路散播性愛影片,受害者包括年僅15歲的少女,遭判10年徒刑。(圖/民視新聞)

自稱「蘆竹王陽明」的27歲李姓男子,涉嫌偷拍自己與女子的性愛影片,並在網路上散布,受害者包括15歲少女。最高法院今天判決李男10年徒刑,另判2年8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27歲的李男於民國105、106年間偷拍與女友、女網友的性愛影片,並多次上傳網路,受害者包括年僅15歲的少女,其中,有女子想要跟李男分手,還遭李男傳送訊息恐嚇。

另外,李男趁一名女子將手機放在他住處時,複製手機內女子與他人的性愛影片,並散布在臉書、YouTube上,甚至還在臉書上留言恐嚇女子。檢警查獲時,發現李男的影像圖檔多達300G。

桃園地方法院審理後,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刑法妨害秘密、加重妨害秘密、恐嚇等多項罪名,判處李男10年徒刑;得易科罰金部分判刑2年8月。

而李男上訴後,台灣高等法院維持原判決。最高法院今天也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民視新聞網/綜合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