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金貴被控13年前涉嫌槍殺王姓計程車司機,2010年被判處無期徒刑入獄,2017年經高雄高分院裁定再審並停止執行,隔年改判無罪。經檢方上訴後,最高法院撤銷無罪判決發回再更審,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更一審今日上午再判處林金貴因涉殺人罪無期徒刑,全案可上訴。
蔡國卿今日下午說明,合議庭仍判林金貴有罪,主要原因有3點。第一,林姓證人在警詢時曾陳述,林金貴在案發後2日有和他吃晚餐,當時他看到林金貴的包包內有手槍。第二,林金貴手機發話訊號在案發後65分鐘出現在距案發現場77公里的台南市佳里區,法官認定一個小時內確實可以從案發地高雄鳳山到台南佳里,這部分證明林金貴與案發地點的關聯性。
蔡國卿接著提到關鍵第三點,他說明,林金貴提出的新事證,也就是林金貴在2007年3月5日、案發前2個月到相關拍攝的大頭照是短髮,但案發當時監視器拍到的犯人是長髮披肩,2個月內頭髮不可能長這麼長。蔡國卿指出,該檔案光碟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並非原始檔,無從證明照片檔是當天拍攝的電子檔。
另外,蔡國卿還說,有證人指出曾在2007年3月間替林金貴推拿,他指稱當時林金貴就是長髮;且經訊問後,林金貴表示拍照片是因為要換發身分證,但他換身分證是在當年1月,之後就沒有再換發,他也沒必要在3月又因要換身分證拍大頭照。
針對高雄高分院的判決,律師羅士翔隨後反駁,相館林姓老闆在這次審理程序曾2次出庭作證,證明林金貴確實有去拍照,且光碟片上存檔時間為3月6日,這是相館製作大頭貼的標準程序時間;另外,高雄攝影同業公會也都有向法院說明拍攝大頭照作業流程,業者是不可能修改客戶頭髮長度的。
羅士翔表示,由上述可知,該張照片就是當天所拍,且法院也並未說明為何不採信相館老闆證詞的理由。
羅士翔強調,法院本次判決完全沒說明新事證,包含林金貴的殺人動機、林金貴身上有無尋獲槍枝、車上有無林金貴的毛髮和指紋,法院完全沒有任何客觀證據。羅士翔表示,林金貴今早聽到判決感到非常錯愕,律師也非常遺憾難過,一定會替他再上訴,希望最高法院審慎檢視案件。
台灣冤獄平反協會執行長羅士翔律師表示,會為林金貴上訴到最高法院。(圖/民視新聞)(民視新聞網/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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