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案緣於,徐姓男子等10名黑衣人4月16日凌晨與時任松山警分局的楊姓教官在街頭發生口角衝突,楊姓教官衝回中崙所,徐男等黑衣人陸續闖入;徐男不滿找不到楊男,涉嫌持鐵椅砸向值班台上的電腦,台北地檢署依毀損公物罪起訴徐男。
台北地方法院8月間開庭時,排定徐男與告訴人(當時派出所值班警員蕭育宏)先進行調解程序;徐男認罪並表達歉意,他願意賠償早已買好的同款電腦螢幕及新台幣8000元,希望獲判緩刑並改走簡易判決程序,雙方達成調解,並作成筆錄。
後來,松山警分局發布新聞稿指出,警員雖簽調解筆錄,但並非是警分局以8000元與徐男和解。
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徐男與楊姓教官在外發生糾紛,即尾隨楊進入松山警分局中崙派出所內欲找楊理論,遇事不知理性冷靜處理,無視在場執行勤務員警勸阻,竟仍舉起鐵椅恣意砸毀警員的公務電腦螢幕。
北院考量徐男雖與告訴人調解成立,但因松山警分局不同意和解而尚未履行,依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可上訴。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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