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城中城大火釀46死!  消防、工務局「未能積極任事」13人遭懲處
高雄市政府行政調查報告出爐。(圖/民視新聞資料照)

高雄城中城大火造成46死41人傷,高雄市政府行政調查報告指出,消防局、工務局人員「未能積極任事」,分別懲處共計13人,包含消防局專門委員、大隊長、科長、組長、分隊長及相關承辦人員等,還有工務局前任處長、現任處長、課長及工程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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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城中城火災行政調查小組共同召集人周元培說明,此次責任分三大面向,人為因素、法規層面以及行政執行面缺失。他指出,人為因素部分,包含黃女行為以及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人未能合法使用,並依法維護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施檢修申報,甚至自救會主委及總幹事未能協助區分所有權人維護社區安全。

周元培提到,從消防層面來看,閒置場所未明訂應辦理消防設備檢修之申報,消防法第9條未將複合用途建築物內之閒置營業場所,納入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導致建築物所有權人對複合用途建築物內未營業使用之場所,即無須定期辦理定期檢修申報。

另外,周元培表示,消防安檢若遇到規避妨礙檢查的強制執行程序「緩不濟急」,對於未成立管委會的公寓大廈,假設出入口設有門禁而無法出入時,依法必須向住戶通知,應先對住戶為通知並送達,卻因行政程序冗長繁雜,無法馬上認定住戶有規避、妨礙或拒絕消防檢查之意思,依消防法第37條第2項規定強制執行消防安檢。

「行政上各單位應積極任事,不應以法令不完備,或是不合時宜而有不積極作為。」周元培表示,在行政執行面之缺失部分,包含消防局及工務局。消防局疏失方面,消防局人員於發現產權複雜時,僅從事居家訪視、搶救演練等預防性宣導作為,而未積極進行專案輔導;實施檢查之消防人員遭住戶以私領域為由拒絕時,未請求工務、警政等相關機關協助,也未訂定檢查程序的標準作業流程。

高雄市政府行政調查報告今天指出,消防局人員在事前行政作為未能積極任事,今天召開考績委員會追究涉未積極執行人員之行政責任,懲處名單共9人,包含專門委員、大隊長、科長、組長、分隊長及相關承辦人員等,予以記大過1次至記過1次之懲處,若為主管人員則調離為非主管職。此外,工務局懲處名單共4人,包含前任處長、現任處長、課長及工程員等,予以記大過1次至申誡2次之懲處,其中主管人員除今年9月始由養工處調至建管處的現任處長之外,皆調離主管職。

(民視新聞網/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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