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開車上國道「18分鐘遭開8紅單」!法官「1理由」撤銷5張單
蕭姓男子因為在國道上未依規定變換車道,遭到民眾檢舉,收到8張罰單。(示意圖/民視新聞資料照)

社會中心/林孟蓉報導

蕭姓男子今年2月開車行經國道1號南向五楊高架路段時,因為違規行為,遭到後方駕駛檢舉,根據檢舉人提出的行車紀錄器畫面,蕭男因「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在18分鐘內被開了8張紅單,一共罰了2萬4千元。事後蕭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最後橋頭地院以「違規時間相隔未達6分鐘,或未行駛經過一個路口,即應論以單一違規行為」,撤銷了蕭男的5張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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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判決書指出,蕭姓男子在今年2月28日,開車行經國道1號五楊高架路段南向39.3公里處左右,連續8次變換車道,卻沒有全程使用方向燈,違規行為全被民眾的行車紀錄器所拍下,向警方提出檢舉。最後國道警察大隊依據畫面,從14時29分至47分,短短18分鐘對蕭男開出8張罰單,每張裁罰3千元罰鍰,並各記違規點數1點。

蕭姓男子一口氣收到8張罰單,讓他相當不服氣,事後向警方提出陳述及申請裁決都遭到駁回,最後他轉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主張僅因車輛未打方向燈就遭到連續舉發,違反了比例原則。

橋頭地院依據處罰條例第85條之1,認定如其違規地點相距未達6公里、違規時間相隔未達6分鐘,或未行駛經過一個路口,即應論以單一違規行為;若其違規地點相距6公里以上、違規時間相隔6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則得連續舉發。因此撤銷蕭男其中5張罰單,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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