脫手5年預售屋竟「補稅上百萬」!國稅局曝:一堆人「搞錯算法」
國稅局提醒個人土地、房產其持有期間之計算,並非以簽訂預售屋購入契約之日,即預售屋之持有期間尚不得併同計算。(圖/民視新聞資料照)

財經中心/徐詩詠報導

房地合一稅2.0在去年7月上路後,將預售屋也納入範圍,但是有不少民眾誤把「預售屋持有期間」也併入計算,就有屋主搞錯計算時間點,導致將房屋售出後,竟遭到補稅一百多萬元。

更多新聞: 「這公司」在興櫃蹲16年!去年EPS有8元被運費吃掉 謝金河直呼:不容易

對於該案,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105年10月5日以1億2千萬元向建設公司購買1戶大安區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預售屋興建完成後,該民眾在108年10月7日登記取得房屋、土地所有權,於111年1月10日以1億3千萬元出售該房地並辦理移轉登記。

該民眾起初以105年10月簽訂購入預售屋契約之日,至出售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計算持有期間為5年3個月(105年10月5日至111年1月10),而採20%稅率計算稅額194萬元,申報繳納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但是,經稽徵機關以買入預售屋興建完成後之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起算,重新計算持有期間為2年3個月(108年10月7日至111年1月10日),並依35%稅率計算應納稅額339.5萬元,扣除已自行繳納稅額194萬元後,核定補徵稅額145.5萬元。

台北國稅局強調,民眾於預售階段買入而於興建完成交屋後出售,誤以簽訂預售屋購入契約之日起算持有期間,適用較低稅率而遭補稅;也進一步說明,個人購買預售屋,並於105年1月1日以後興建完成交屋取得房屋、土地所有權後,再行出售該房屋、土地,屬個人房屋土地交易合併課徵所得稅範圍,其持有期間之計算,應自取得不動產所有權即地政機關移轉登記取得房屋、土地所有權之日起算至交易之日止,而非以簽訂預售屋購入契約之日,即預售屋之持有期間尚不得併同計算。

更多新聞: 傳產妹「付頭期款」堅持嫁科技業老公!隊友喊沒錢1舉動讓她看傻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