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遭砍頸43cm縫百針 檢簡易判決「無殺人犯意」

台南一名19歲高職生,因為女性友人求救說,被前男友跟蹤,他仗義到場載人,沒想到卻遭這名前男友遷怒,持利刃割傷頸部40多公分,高職生全身染血送醫,縫合百針才保住小命。但全案依殺人未遂罪移送南檢,檢方卻以難認有殺人犯意,沒傳喚當事人就聲請簡易判決,讓家屬難以接受,痛訴司法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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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趕來載人的高職生,萬萬沒想到竟然遭女性友人的前男友,暴力毆打還有利刃攻擊。

在現場還沒發現自己傷口不小,送到醫院,高職生才知道後頸部一條傷口,有40多公分,醫生縫了上百針。

受傷高職生說,「拍完照之後才發現自己,傷得很嚴重就是脖子那邊,皮開肉綻一整條的,然後當下救護車,把我送到醫院之後,就縫了大概三、四個小時。」

街頭喋血事件,是因為鄭姓凶嫌,不滿前女友,要搭高職生的轎車離開,持剪刀遷怒高職生,導致高職生頭頸部多處撕裂傷。

男遭砍頸43cm縫百針 檢簡易判決「無殺人犯意」

警方訊後依殺人未遂罪嫌移送凶嫌,沒想到被害人後來接到,檢方寄來的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嫌犯只涉普通傷害罪,没被提起公訴,被害人家屬氣憤難平。

高職生父親回應,「應該是以殺人未遂來起訴才對,後來的結果是以傷害來判決,結果令我很不服氣啦。」

高職生母親表示,「很嚴重的傷到大動脈,要人怎麼樣了才會受到重視嗎,那大家都不要做善事了,就是自掃門前雪就好了。」

律師則指出,刑法規定,傷害人身體健康,成立傷害罪。至於,殺人罪的未遂犯,成立殺人未遂罪。傷害或殺人未遂,法官會從「凶器、下手輕重、攻擊部位」等要件,研判犯意。

即使檢方起訴的法條不同,法官也可以變更起訴法條。

男遭砍頸43cm縫百針 檢簡易判決「無殺人犯意」

律師江信賢說明,「例如說使用比較長的刀鋒,的狀況之下或者槍械的狀況,通常會被視為殺人未遂,那如果是短刀,或者說下手是比較輕微的,受到的是一個皮肉傷的話,可能就會被認定,傷害的狀況比較多。」

被害人家屬質疑,孩子留下不可抹滅的疤痕,將委請律師,再循司法途徑,爭討公道。

(民視新聞/鄭博暉、林俊明 台南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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