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查出,有精神科就醫紀錄的曾文彥因向媽媽要2萬元遭拒,就在永康區一家百貨買兩個汽油桶,到加油站加油後再搭計程車到玉井縱火。嫌犯從佛堂西側八角窗窗口,把汽油丟進去,引燃衛生紙縱火,造成住在一樓的陳姓女子,以及一樓夾層小房間內的謝姓夫妻和女兒一家三口、陳姓夫妻和高姓者7人被活活燒死。
曾文彥被移送時被問及縱火原因,竟回「關你們什麼事」,並嗆「問那麼多幹嘛!」法官認為,曾文彥承認涉放火、殺人罪嫌,有逃亡、滅證、串供之可能,裁定羈押禁見。法院認為嫌犯冷血殘酷、犯行令人髮指,且犯後態度惡劣、毫無悔意,永久隔離都不能撫慰死者在天之靈,加上嫌犯不符合精神障礙等各種減刑要件,因此判處21歲的曾文彥死刑,全案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改判無期徒刑。
據中央社報導,最高法院今日指出,二審認為曾文彥的行為符合「情節最嚴重犯行」,但從曾文彥是否因為反社會人格障礙症造成「阻礙其進行有效辯護」或「道德可非難性有限」,並沒有給予釐清、完備論述,直接就認定應迴避死刑宣告,不無理由矛盾、欠備。
最高法院提到,被告犯後表現得意還揚言再犯案,和其反社會人格障礙症關聯性為何,這方面攸關有沒有再犯可能、矯正教化的評估,所以必須要調查釐清,但二審沒有詳查究明,有調查職責未盡及理由欠備的違誤。另外,最高法院認為,被告辯護人二審時聲請量刑鑑定,可是二審認為沒有必要性而駁回,此部分並不適當,所以將全案發回更審。
(民視新聞網/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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