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小菲和大S去年11月「協議離婚」,不同於柯以柔以及郭宗坤的「判決離婚」,兩者有所差異,所謂的協議離婚指的是雙方私下協商,將雙方談妥的條件列成書面後,找齊2名證人一起到戶政事務所登記即可。協議離婚書具有法律效力,若有一方違背,除非有事先公證,否則還是要先打官司才能強制執行。
除了協議離婚外,還有「調解離婚」、「判決離婚」,調解離婚是由調解委員和法官協助雙方達成共識,製成調解筆錄,雙方簽名後即不可反悔、打折所有條件;至於判決離婚,通常是雙方達不到共識,改由法官判決,相關判決也會被公開在判決書查詢系統裡,反之,調解離婚不會被公開任何紀錄。
張蘭正式和前媳婦大S撕破臉。(圖/翻攝自張蘭微博)
張蘭正式和前媳婦大S撕破臉。(圖/翻攝自張蘭微博)張蘭稍早在微博曬出10點聲明,指控大S對外裝純潔聖女,當初在中國的離婚程序還沒完成,就迫不及待和具俊曄再婚。針對大S離婚、再婚程序是否合法?律師張睿紘表示,因為2人是3月8日由具俊曄當代表,在韓國結婚登記,按規定大S須先至戶政事務所申請英文戶籍謄本+民間公證事務所辦理單身宣誓書(單身證明),「因此大S在法律上究竟是否單身,當時應該是依照我國認定,而非中國」。
此外,針對張蘭爆料「大S曾信誓旦旦說愛過小菲不會愛別人,也不會再婚;小菲才要求律師刪去原有的再婚限制贍養費條件」,若汪小菲事後能舉證雙方承諾過程,是否可以修改離婚協議或是拒絕支付?律師張睿紘表示,贍養費是夫妻互相扶養義務的延伸,去年我國民法第1057條之3修正草案就曾提到「贍養費權利在再婚時消滅」,雖然只是草案,但在法庭上,汪小菲依然可以援引情事變更相關法理抗辯,拒絕支付贍養費。
至於張蘭在第7點聲明中指出,汪小菲並不是沒有能力付贍養費,反而在這一年中多付了500多萬元,如今卻被大S一狀告上法院。根據現有法律,汪小菲是否能向大S追討回這溢付的500多萬元?律師張睿紘坦言並不容易,雖然汪小菲多付的500多萬元,可以用不當得利相關規定請求返還,但若是在雙方都同意的情況下多付,「這部分因為民事上尊重當事人的意思,所以要請求返還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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