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外遇還主動提離婚 這樣該怎麼辦?
(圖取自Pixabay圖庫)

不少外遇事件的另一半都是在無意中發現對方外遇的情況,而在與對方坦白後,對方可能會因此而出現不同的態度,有些會立刻選擇請求原諒,有些則是會一改原先隱瞞的態度,直接大方公開與第三者的感情,而最近有個侵害配偶權的判決就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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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位人妻平時沉迷於網路遊戲,常常跟網路上的人聊天,丈夫對此感到無奈,但也沒有多做懷疑,只是單純認為妻子是因為遊戲才會跟網友有交流,然而在某次他使用電腦時,卻意外在資源回收桶發現一些奇怪的照片,點開一看才發現是妻子跟小王外出遊玩拍下的情侶裝親密合照,這讓他瞬間感到綠光罩頂,氣的質問妻子,而妻子對此不僅沒有懊悔,還大方承認,甚至直接要求離婚,這樣的狀況讓丈夫更加生氣,選擇對破壞家庭的小王提告求償。

可能會有人對此感到疑惑,或許妻子本來就只是想離婚,所以就趁丈夫無意翻到自己與異性合照的情況下就坦承外遇來藉此成功離婚,只用妻子與異性較為親密的合照以及照片內雙方穿著情侶裝的情況就斷定妻子跟照片中的異性是有侵害配偶權的嗎?

實際上,就算該名異性與人妻並未有交往的情況,然而,在明知道對方是有婚姻關係的情況下,彼此間的社交尺度就應該要有所理解,像是拍照時可能會盡量去避免親暱的動作、出遊時也不會有過度親密的互動,而照片中的兩人不只動作親密,甚至還穿情侶裝,這對丈夫來說情何以堪,儘管兩人並未有交往關係,但在互動上確實已經超過常人理解的一般朋友的範圍,所以成立侵害配偶權是很合理的情況。

此外,也有人會好奇說,妻子為何可以向丈夫提出離婚的要求,民法不是有規定外遇者或是有家暴者是不能請求離婚的嗎?實際上民法的規定是用在向法院訴請離婚的部分,假如單純是妻子提出要跟丈夫協議離婚的請求,這樣是沒有問題的,但是妻子如果是想要向法院訴請離婚,這樣的話可能就會遭到駁回,因為妻子是讓婚姻關係受損的主要責任者,依據民法的規定,只能由配偶權受到侵害的丈夫來訴離。

其實,每段婚姻本來就不一定是順遂的,假如真的認為無法再繼續現在的婚姻,不如主動提出或是選擇協商,假如因為不願意繼續婚姻關係而選擇出軌,這不僅會對另一半造成額外的傷害,同時也會讓你與外遇對象連帶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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