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停復保僅有施行細則未以法律規定 大法官判決違憲
憲法法庭公布111年憲判字第19號判決。(圖/翻攝自司法院網頁)

在台灣有戶籍的李女自民國91年間即長期居留國外,每年農曆春節才返國,陪伴父親過節後即出境,健保署通知李女依規定辦理復保,李女未處理後,健保署於104年核定李女復保、停保日期,並要求李女繳交復保至停保期間的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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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保法施行細則規定,民眾出國停保,返國復保後應屆滿3個月才能再次辦理停保。李姓女子認為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天判決健保停復保制違反法律保留原則違憲,應於2年後失效。

李女不服提起審議、訴願都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先後遭台北地方法院、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確定後,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李女主張,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修正前規定因出國6個月以上者停保後,應自返國辦理復保,沒有規定屆滿多久才要辦理停保,但101年間修法後,要求復保後應屆滿3個月才能辦理停保,已侵害人民權益,不符合比例原則。

李女指出,修法後只有新增政府駐外人員或其隨行的配偶及子女,因公返國得免辦理停保再復保,其它情形則一概闕如,也違反比例原則。

李女認為,修正是為了處理出國停保民眾短暫返國復保就醫的爭議,增加復保後屆滿3個月才能停保的限制,但沒有考量到她這種長期居留國外,每次返國僅短暫停留者的權益,希望大法官宣告相關規定違憲。

憲法訴訟新制今年1月上路後,案件改由憲法法庭審理,憲法法庭今天做出111年憲判字第19號判決,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相關規定違憲。

判決指出,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37條第1項第2款規定,曾辦理出國停保,於返國復保後應屆滿3個月,始得再次辦理停保。

另外,第39條第1項第2款規定,預定出國6個月以上者,應自返國之日復保。但出國期間未滿6個月即提前返國者,應自返國之日註銷停保,並補繳保險費。」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至遲於本判決公告之日起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

判決表示,這2項規定就停保及復保所設要件,尚未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22條保障管理自身健康風險之自主決定權及第15條保障財產權之意旨尚無違背,亦無違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

憲法法庭認為,全民健保目前以施行細則規範的出國停復保制度,即使其規範內容並不違憲,但既屬重要事項,如果仍認有維持停保復保制度的必要性,應該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的命令定之,並給予相關機關2年的檢討期間。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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