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大同華映收購涉隱匿財報案 林郭文艷夫婦二審無罪
大同華映收購隱匿財報案,林郭文艷夫婦二審獲判無罪。(圖/民視新聞資料照)

即時中心/林捷庭報導

大同集團旗下面板大廠華映,被中國要求下簽下19項不平等承諾,涉隱匿重大契約承諾事項及履行情形,影響投資人的權利,大同前後任董座林蔚山與妻子林郭文艷,還有林盛昌等5人被起訴,日前台北地院判決5人無罪,今(28)二審高等法院宣判,維持無罪判決。檢方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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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起訴指出,大同、華映公司2007至2009年間,透過借殼欲收購閩東電機公司(後改名華映科技),並向中國證監會出具書面承諾,包含在大尺寸液晶面板生產線設置前不減持股、保證閩東電機未來有一定業績及營運能力,否則將予以補償;收購完成後降低閩東電機關聯交易比重等,及大同、華映兩間公司負為上述承諾負連帶責任。

檢方認為,以上承諾對大同、華映兩間公司業務有重大影響,應在財務報告中揭露,但林蔚山、林郭文艷、林盛昌等5人均無揭露,涉及申報公告不實財務,因此起訴。

但一審認為林蔚山等人主觀上並無故意隱匿不揭露的犯罪故意,因此判5人無罪。檢方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高等法院判決理由指出,依卷證資料,大同及華映公司在審酌收購條件時,已經顧慮到大尺寸液晶面板生產線設置的承諾可能導致股權轉讓受限制,所產生折價效果,才決定收購價併入帳,閩東電機也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揭露收購案的相關承諾及履行狀況。

高院指出,大同、華映公司在收購完成後,可藉由調整子、孫公司獲利比例方式,確保閩東電機有一定業績及營運能力,因此需要現金補償的可能性極低,因此沒有揭露此項承諾的必要性,且此項承諾的性質並非「交易」,不屬於財務會計準則公報中「重大關係人交易」的義務揭露範圍。至於其他承諾,高院認為對股東權益影響甚微,不具有應揭露之重大性。

高院認為一審判決並無違誤,且認為檢方起訴的承諾事項均無揭露必要性,因此無需討論林蔚山、林郭文艷、林盛昌等5人主觀上的隱匿犯意,判決無罪。本件檢方可上訴。


快新聞/大同華映收購涉隱匿財報案 林郭文艷夫婦二審無罪
林郭文艷日前出庭照片。(圖/民視新聞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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