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立功律師透露,根據刑法315條之一,拍攝者不得攝影他人非公開身體部位,但當時超商外的民眾是遠遠的拍,根本沒有侵犯到他人身體隱私部位,所以這樣的指控不成立;個資法要能夠區辨被拍者的個人特徵,當時店外的民眾這樣拍攝,拍不出當事人特徵的個資,因此個資法也是不成立。
超商店員衝出去制止民眾拍攝,如果不小心弄傷對方,還可能會被告傷害罪。(圖/翻攝「N楚立功」YouTube)若要以肖像權提出控訴,最有可能的管道就是「民事訴訟」,告對方侵犯自身權利。但是困難點在於,當事人如何證明對方真的在拍自己,勢必得拿過對方手機檢查,證明有被拍到臉;要是提出損害賠償,但是能獲判的金額也不高,而且其中的風險在於,超商店員衝出店制止民眾拍攝,如果過程中碰到民眾身體,造成任何損傷可能還會被告傷害罪。
許立功律師說,超商店員在看到民眾拍攝當下,衝出去阻止對方行為,實則是在保護超商浩克的肖像權,稱讚他才是真正的人權鬥士,然而他是冒著可能被告的風險,而至於肖像權的提告呢?許立功律師說他從業以來,實在沒有看過有人會為了肖像權告到底,感嘆說:「法律不是公平的。」
《民視新聞網》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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