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思瑤性平三法修正案8項改革重點如下:
第一,改善「罰則不一致,性工法加害人免罰鍰」的漏洞:性工法性騷擾行為人適用性騷法罰則。並為避免「勞動機關對個別勞工進行裁罰」之疑慮,明定由性騷擾防治法地方主管機關(社會局)裁罰。
第二,處理「未滿30人的小公司無需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刪除「30人」規模之責任門檻,規範全體雇主需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但勞動主管機關可依不同規模,分別擬定範本,並至少每5年勞動現場情況檢討修訂,以確保可執行性。
同時增訂對積極執行性騷擾防治教育之單位獎勵,以正向激勵雇主落實健康職場之必要教育。
第三,明定雇主應在性騷發生後提供之協助:明確定義原條文「立即有效之幫助」,包含防止性騷擾及因調查而發生之職場霸凌發生或再發生、協助受雇者提出申訴及訴訟、轉介並支持進行所需之醫療或心理諮商,以及其他輔助措施。
第四,解決「雇主性騷擾」和「一般案件再申訴」都由公司調查的公正性問題:明定雇主性騷擾或當事人對調查結果有異議之情況,申訴及再申訴應由主管機關受理並進行調查,並訂定雇主性騷擾之罰則。
第五,改善職場性騷擾黑數眾多:要求雇主將職場性騷擾調查結果以書面通知地方主管機關,並明定對性騷擾防治之相關規範,應列入勞檢項目,規劃定期專案檢查,將違法單位公佈上網。
第六,補強性別平等教育法適用所有學校:明定隸屬於各級政府單位之所有公立學校皆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包含軍警學校及矯正學校。
第七,確保各級性平委員之性別意識及品行:明定各級性平會之委員應具性平意識,如犯性騷擾、性侵害、跟蹤騷擾等相關法規或刑事判決一年以上未獲緩刑之情事,應即解聘。
第八,確保校內各類案件調查公正性:明定現任或曾任校長為事件之一方時,調查應由主管機關為之。案件之一方為學校教師、職員、工友時,調查小組成員應全部外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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