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王忠義被控弒母詐50萬保險金 逆轉無罪確定「4大理由」曝光
王忠義今(29)日獲判無罪確定。(圖/民視新聞資料照)

即時中心/林捷庭報導

南投縣民王忠義被控於2014年10月間將母親推落溪中害死,詐領50萬元保險金,震驚社會。全案經9年多的偵查及審判階段,台中高分院更三審今(29)日宣判,以王男自白欠缺任意性、檢方舉證不足、檢方起訴動機牽強、法醫相驗澄清死者身體出血尚有其他原因為由,改判無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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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天更三審宣判以前,王忠義於一審至更二審過程中,共獲判1次無期徒刑、2次無罪、1次過失致死(1年2月徒刑),中間包含最高法院三度撤銷發回。由於本案自一審起至今已超過6年,且經最高法院3度發回,台中高分院更三審今日作出第3次無罪判決,依《刑事速審法》第8條規定,不得再上訴至最高法院,全案確定。

檢方起訴指出,王忠義因長期失業及積欠銀行卡債,遂計畫以假投保、真詐財方式,2014年8月中旬,先幫母親王蔡氏投保新台幣50萬元,同年10月5日假藉出遊機會,將王母推落南投縣國姓鄉種瓜溪中,再按壓其頭部入水將之溺斃,被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起訴。

台中高分院更三審今日公布新聞資料指出,案發後檢察官相驗死者時,王忠義就已經據實說明自己有幾十萬元債務,母親則有投保50萬元保險,並無任何隱瞞,且王男偶爾打零工,並非全無收入,調查帳戶資料發現,王男偶爾會前往郵局存現金,2012年至2014年間,帳戶現金甚至達63萬元,檢方起訴王男是因50萬元保險金而殺害母親,動機似有牽強。

此外,更三審指出,死者額頭部有擦挫傷,其他表皮並無掙扎或鬥毆痕跡,經解剖後,雖然發現頸部胸所乳突肌出血、肩部背部斜方肌出血,但經病理切片顯微鏡觀察,已證明是溺斃前用力掙扎所致,加上消防員急救過程中,有按壓王蔡氏右胸,導致其右上背對應部分大面積出血,此等情形在發醫學上均已獲得澄清。而王蔡氏左後枕部皮下出血,也可能是撞擊溪中大石所致。

判決理由指出,雖然王忠義曾於警詢中短暫承認用手肘、手臂頂落母親下水,但法院認為此供述欠缺任意性(非出於自願陳述),且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函文也認為,王蔡氏左右肩部與右上肩部肌肉出血的皮膚及皮下軟組織,均未有明顯遭壓制入水的跡象。

綜上所述,更三審認為本案尚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王忠義有將母親推下水或將其壓制溺斃行為,檢方舉證不夠充分,因此改判無罪。至於過失致死部分,由於檢方僅起訴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與過失致死罪兩者本質上明顯不同,基於「不告不理原則」,此部分並非台中高分院審理範圍,應由檢方另行依法處理。

關於王忠義的自白任意性,更二審法院曾經提到,2015年4月9日的警詢錄影檔案,長達4小時53分;但警方所作的筆錄僅有短短5頁,扣除第1頁是基本資料後,內容僅不到4頁。後來偵查程序中,檢察事務官將警詢錄影製作成逐字譯文,內容卻足足長達70頁。

更二審判決指出,經勘驗警詢譯文,發現有長達3小時多的時間,王忠義一再否認犯罪,而警方多次說出,「一個人關跟二個人關,對一個家庭來講是不一樣啦!」、「(關)幾天你就瘋掉了..你看你都要瘋掉了,你老婆呢?」、「你老婆受得了嗎。他身體比你更差,不為自己想,要為她想一想,為小孩想一想」、「你都受不了,你太太受得了嗎,漫漫長夜,度日如年。」、「二個人關跟一個人關是不一樣的啦!」之類話,此足以影響王男供述的真實任意性。

本案歷審判決結果,南投地院一審判決無期徒刑、二審改判無罪;最高法院首次撤銷發回後,更一審仍判無罪;最高法院再次撤銷發回;更二審改認定王男有照顧義務,卻沒有注意母親跌落溪中,改依過失致死罪判1年2月。今年6月1日,最高法院以本案仍有待商榷之處為由,第三度發回台中高分院。



《民視新聞網》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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