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運動賽事中的黃牛票問題屢見不鮮,教文會特別邀請教育部長潘文忠和體育署長鄭世忠等人參與審查《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4條之1的草案,最終通過該法條的修改。
根據新修訂的內容,民眾如果將運動賽事或活動中無面額的票券訂價販售,主管機關可依據票券數量處以每張票券10至50倍的罰款。對於全面或部分免費入場的運動賽事或活動,則根據票券數量處以1.8萬元以下的罰款。
面對一些人利用程式或電腦搶購票券的情況,教文會也在草案中明確指出,使用虛偽或其他不正當手段,以電腦或其他設備購買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的人,可能面臨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併科300萬元以下的罰金。為保障檢舉者的權益,草案同時強調必須嚴守檢舉人的個人資訊。
為了保障合理轉售票券的權益,今天的草案還通過了一項附帶決議,明確規定轉售者支付合理手續費或郵寄費等費用的情況不在本修正草案的約束範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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