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於起訴書中敘明,蔣男因不滿蔡姓店員依防疫規定勸導其須戴口罩,否則不予結帳,雙方於口角後,被告竟萌生殺人犯意,返家變裝並持短彎刀於同日凌晨5時43分許,再度前往超商,朝被害人的胸、腹部多處刺殺,其中3處刺中被害人心臟,造成穿刺傷而大量出血,被害人雖經緊急送醫,仍於同日上午7時18分許,因出血性休克死亡。
檢察官於偵辦此案期間,為究明被告於行兇時的精神狀況,商請林口長庚紀念醫院精神科司法精神醫學鑑定團隊對被告實施精神鑑定,結論為被告雖有睡眠節律障礙、非特定之焦慮疾患、非特定之憂鬱疾患、鎮靜安眠藥物使用疾患,但非屬重大精神疾病,其智力、判斷力、認知功能等皆在正常範圍內,其精神疾病診斷亦不致影響被告的生活功能,因此認定被告行兇時無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情形。
在一審中,法院認定蔣嘉凱在犯罪時仍具有行為辨識能力,因此判處死刑並褫奪公權終身。該案經上訴後進入第二審,二審高等法院的審理過程中,蔣嘉凱稱他在犯罪時受藥物影響,無法清楚回憶當時的細節。
法院傳喚被害人家屬到庭,家屬表達對死者身亡的傷痛與難以原諒被告的感受,同時希望維持蔣嘉凱死刑。但蔣嘉凱在庭上向家屬道歉並表示自己願意一命還一命,希望法院盡快執行死刑。全案於7日宣判,高院考慮到蔣嘉凱服藥影響辨識行為的情況,改判處以無期徒刑並褫奪公權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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