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37名死刑犯為何不槍決? 法務部:因「這理由」現執行反而違法
圖為法務部外觀。(圖/民視新聞資料照)

即時中心/林捷庭報導

針對部分媒體報導指稱我國有死刑卻不願執行,法務部今(5)日表示,只要救濟程序完結,死刑執行不待救濟程序終結即執行,反而是違法,目前37名死刑犯均有聲請憲法訴訟,其中1名死刑犯併聲請非常上訴,在此等司法救濟程序終結前,尚無從陳送部長令准執行。否則即是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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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今日發布新聞稿指出,我國現行法仍有死刑規定,國家未廢除死刑制度前,對於死刑執行,本部於依法行政,尊重死刑犯聲請救濟之權利。只要救濟程序完結,法務部一定依法執行。而目前掌握37位死刑犯(原38位,其中1人已因心因性休克死亡),法務部自2022年12月間起,6度函詢司法院關於死刑犯憲法訴訟進度及相關聲請事由,持續掌握每位死刑犯之救濟進度。

法務部表示,目前37名死刑犯均有聲請憲法訴訟,其中1名死刑犯併聲請非常上訴,訴訟程序均未終結,在此等司法救濟程序終結前,尚無從陳送部長令准執行。

法務部強調,本部就死刑之執行,一向秉持依法審慎之態度,依照相關規定嚴謹審核,待司法救濟程序終結,將陳送部長依法執行,倘無視法制,貿然執行,才是違法執行。並補充,若要立即執行死刑,只有刪除救濟程序,然而這是否符合法治及兩公約,值得深思。部分媒體稱本部不願執行死刑,容有誤會。

法務部另外表示,現任部長蔡清祥於2018年7月上任後,分別於2018年8月、2019年4月依法執行2次死刑,並非拒絕執行死刑,所有死刑案件之執行,皆須合乎法律規範,絕非一句口號即可完成。

法界人士指出,依現行《死刑執行規則》第2條規定,除大赦、特赦之外,若有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之情形,程序尚未終結前不得執行死刑;另外,依《刑事訴訟法》第465條規定,受死刑諭知者,若有心神喪失、懷胎婦女生產前,由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命令停止死刑。於其痊癒或生產後,非有司法最高機關命令,不得執行。

《民視新聞網》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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