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公共藝術疑由少數代辦壟斷 監察院提案糾正文化部
監察院日前通過監委提案糾正文化部。(圖/擷取自監察院網站)

即時中心/林捷庭報導

監察院今(22)日表示,文化部長年對公共藝術疑遭少數特定代辦壟斷等不合理現象,未積極處理,有失主管機關立場。該部亦未積極覈實建置專家學者名單、多層次揭露資訊、將違規廠商及委員分別列入採購黑名單及除名、落實迴避及旋轉門條款;於11日通過監委范巽綠、蘇麗瓊、林盛豐3人提調查報告,糾正文化部。

更多新聞: 快新聞/NET刊廣告質疑「微風東岸」招商違法 基市府回應了

監委今日發布新聞稿指出,文化部長年對公共藝術疑遭少數特定代辦壟斷等不合理現象,未積極處理,又一味以「皆未接獲相關檢舉或明確違法事證」、「已於各徵選方式簡章範本第20條皆訂有迴避條款」,消極回應,有嚴重違失。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11日通過3位監委所提調查報告及糾正文化部,並將具體檢舉案例函請法務部轉相關檢察機關辦理見復。

監委調查報告指出,公共藝術推動已25年,至2021年為止,計完成2,455件設置案,作品數5,126件,設置總經費新台幣99億2,810萬1,252元。然無論是政策面或執行面均遭受各界諸多批評,例如在環境上製造出無數公共垃圾、造成環境視覺污染、少數團體壟斷、機關只為辦理而辦理、經費龐大過於浪費等。

調查委員范巽綠、蘇麗瓊、林盛豐於糾正案文指出,公共藝術涉及公共性、環境性及藝術性等議題,聯繫空間、環境、建築、景觀、設計、社區民眾、藝術教育等複雜體系。公共藝術設置辦法自1998年施行以來,至今已歷經6次修正,相關程序規定益趨繁瑣,惟興辦單位多半不諳公共藝術,也不耐繁雜的執行過程,往往藉「行政代辦」之名,行「全部委辦」之實。

據文化部統計,2011年至2021年間,代辦案件共711案,自辦案件共806案,全部案件共1517案,代辦案件數占47.4%。若以金額看,同時期代辦設置經費43億9,459萬4,435元,自辦設置經費20億4,146萬0,586元,全部設置經費64億3,605萬5,021元,代辦案金額占68.284%。

監委指出,單就2021年,公共藝術案共141案,就有84案委託代辦,且其中有58案集中在4家代辦,比率高達41%。部分代辦甚至與得標公司有重大異常關聯,疑似成為利益集團統籌與利益分配者。想要進入此領域的年輕藝術家,認為自己需要「靠行」才能拿到案子。此等弊端,連行政院政務委員都有所聞,文化部始終未主動深究興辦機關何以「依法應辦理」,卻「難以辦理」的根本原因。

糾正案文亦指出,文化部專家學者資料庫中委員僅366人,專業層面分布不均且多年未新增調整。其中專長為藝術創作者為243人,專長為藝術行政為125人,具兩者其一者多達314人,占86%。其中多數均無空間性藝術創作、社會雕塑理論(Theory of Social Sculpture)、公共藝術評論、藝術史、藝術理論研究等經驗,令人質疑「視覺藝術專業類」委員名單名不副實,其直接結果就是興辦單位無法採購出藝術性較高的作品。

另外,由於公共藝術設置案量大、代辦比例高、委員人數少,且重複性極高,尚有委員自身為代辦公司負責人,在標案執行期間,同時為他案徵選委員,完全未有迴避,甚至被質疑結合藝術家,有壟斷之虞。

調查委員范巽綠、蘇麗瓊、林盛豐於調查報告指出,公共藝術推動初期尚不乏台北「敦化通廊公共藝術」及高雄捷運美麗島站「光之穹頂」等成功公共藝術案例,其關鍵在興辦機關找到對的執行單位。但文化部未能緊扣設置公共藝術之政策目標,與時俱進,特別是在培養年輕世代藝術家、鼓勵藝術跨域、創新回應當代環境挑戰、彰顯永續價值方面,以致於近年難以得見具有台灣特色的公共藝術。預算規模龐大的國防部甚至任由各軍種自行向中國地區進口「製品胚體」,完全失去設置公共藝術意義。

監察院針對公共藝術推動多年以來的各項弊失,函請文化部檢討改進。第一,國防部陸軍六軍團指揮部龍山營區「國防巨輪」、「軍旅記憶」、第三地區支援指揮部育勤營區「邁向勝利高峰」、航空特戰指揮部歸仁營區「護衛」等公共藝術,皆自中國廈門製造進口。

監察院表示,目前依經濟部2018年11月14日函釋說明,若為國內銷售,其貨物出口價格得以貨品銷售價格替代,自中國進口之「製品胚體」可視為國內製造,惟公共藝術係藝術品,非可以一般「貨品」視之,更非「結構金屬產品及其零件」,中國地區配合廠商甚至接受客製化訂單,此明顯有違藝術創作價值,也無益公共藝術發展。文化部允應研議具體作法,審慎研處「製品胚體」課題。

第二,依現行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15條第1項規定,「公有建築物及重大公共工程之興辦機關(構)應辦理公共藝術,營造美學環境,其辦理經費不得少於該建築物及公共工程造價百分之一。」對此,交通部曾表示,對動輒數百億預算的交通建設而言,編列百分之一的公共藝術經費,金額過於龐大,國內亦缺乏有能力執行數千萬甚至數億元公共藝術案的大型公司,興辦機關執行起來有其困難。

監察院指出,以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為例,以往慣例係以直接工程費的千分之三編列公共藝術費用。至於類似國道5號宜蘭段這種300億元以上的大型橋梁耐震補強計畫,也僅編列2,500萬元的公共藝術費用,約占不到計畫經費的千分之一。反之,若依現行「編足百分之一」規定,其公共藝術費用將是令人咋舌的3億元。

監察院說明,按美國紐約市2,000萬美元以內各項公共建設,提撥公共藝術經費不得少於1%;超過2,000萬美元者,再提撥0.5%,且單一基地不超過40萬美元;單一藝術計畫一年經費不超過150萬美元。德國漢堡市則規定道路、廣場、公園和建築工程,須提撥公共藝術經費占每年度建設總經費預算的0.15%,最少不得少於51萬1,291歐元。法國巴黎市針對公有建築物提撥工程經費的1%,作為公共藝術經費,惟個案金額不超過200萬歐元。可知先進國家城市,並無類似我國這般無論規模大小,依法一律必須「齊頭式」編足百分之一之作法。

第三,文化部於2022年7月22日、9月2日與行政院政委張景森、9月28日與行政院李孟諺秘書長進行3次研商會議,政委轉達有接獲藝術家反映,部分公共藝術代辦單位疑似掌權,使執行小組及徵選小組成員名單具操作空間,並有向藝術家施壓之嫌,請文化部思考未來改善方式。

監察院依據諮詢專家學者建議,建議文化部可師法美國以「公部門專業機構」或另組專業輔導團,提供興辦機關專業輔導,協助其進行撰擬設置計畫書、遴選委員等,以杜絕不當商業利益;而非一味行政指導興辦機關「以自辦為原則」,卻又設定複雜的審議制度進行審議及監督。對未來因免辦公共藝術而繳入文化部基金專戶之龐大金額,文化部亦可思考挹注文化資產修復之可行性。

更多新聞: 快新聞/遭黃國昌質疑「績效不佳」 監察院回應:不宜僅憑「辦案數」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