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袁男與妻子透過不知情人頭名義在家中登入網拍平台,申請帳號綁定實體銀行帳戶,再刊登各類代儲廣告,從事代為轉帳、支付、儲值等匯兌業務,總訂單金額高達1億7003萬115元。
夫妻倆從實體銀行帳戶共轉出1億6580萬8265元,再以不同方式轉取2%手續費共331萬6165元,其餘款項由網友A指定交給特定人士。法官認定,袁男將新台幣換算成人民幣,進行台灣地區民眾財產的異地移轉,涉及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
袁男辯稱只是協助客戶做抖音或中國遊戲點數儲值,袁妻則聲稱只知道丈夫在做網拍,對詳情不清楚。法官指出,人民幣雖非台灣法定貨幣,但在中國是流通貨幣,袁男、袁妻的行為已構成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且犯罪規模達1億元以上。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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