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判決指出,2022年6月9日凌晨5時40分,陳博毅、程胤豪與林峰敬3人在台北市中山區一間酒店飲酒後搭電梯離開,在電梯內遇上一名不認識的黃姓男子,不料才過10分鐘,4人在酒店騎樓因細故發生口角,黃男用手又抓又推陳胤豪、林峰敬,並把陳博毅等3人靠在一起,陳男這時拿出隨身攜帶的鋼製摺疊刀反握在左手,朝黃男揮擊4次逼其放手,程胤豪上前拉扯黃男再手持衣物袋攻擊黃身體,至此黃男已經受有手部多處割傷、擦刮傷、挫傷等。
衝突尚未結束,陳博毅見黃男身材高大,先用右手抵住黃脖子,左手持刀往他胸口刺去,讓他倒地不起。陳博毅與程胤豪犯案後隨即搭計程車逃離現場,林敬峰則撿起兇刀丟進路旁水溝滅證。
被害人經大樓管理員發現並報警送往台大醫院急救,但因胸腔及心肺傷勢嚴重,案發當天晚間6時59分宣告死亡。
警方調閱監視器鎖定陳博毅3人涉有重嫌,陳男3人也自願接受調查,警方重返現場找到犯案用摺疊刀,破獲這起案件。本案除了陳男殺人罪訴訟仍在進行,程、林2人分別犯傷害、隱匿刑事證據罪,經一審判各判4月、3月徒刑,均可易科罰金確定。
高院判決指出,陳博毅經合法傳喚卻未到庭,且無正當理由,在一審及上訴時均否認殺人犯行,不過法院審酌陳男證詞中不利於己的部分,已及共犯程、林2人供述,加上勘驗現場監視器畫面及照片,法醫研究所解剖報告等,足以認為陳男殺人事證明確。
判決指出,根據到場員警及計程車司機證詞,警方在事發後就知道該酒店發生殺人事件,也依監視器畫面鎖定嫌犯特徵,縱然陳男3人自願接受調查,也不符合自首減刑規定。
高院表示,陳男事發後將名下不動產賣掉,其明顯有脫產逃避民事求償意圖,上訴後還出境國外未歸,對犯罪過程避重就經,犯後態度不佳,一審未考慮上述幾點,僅判陳男14年尚屬過輕,因此撤銷原審判決。
高院強調,陳男與被害人素不相識,僅因細故口角就持刀殺人,造成家屬身心受創、家庭破碎、白髮人送黑髮人,也未與家屬達成和解,審酌陳男高中肄業、從事檳榔攤工作,家裡有父母及姐姐等生活狀況,改判14年6月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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