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北高行判決,業者主張疫情期間一個教練從原本可帶領10位遊客下降至5位,浮潛用具咬嘴只能使用一次須頻繁更換,因此營運成本上升,琉球觀光協會才會「建議」浮潛業者調漲至每人400元,但不具有強制性。
7家業者認為,彼此間的漲價行為沒有主觀聯絡,只是大家調整價格的時間和調幅在客觀上看起來相近而已,並非聯合行為。
北高行審理後指出,小琉球為離島,旅客一旦進入小琉球,在經濟和時間成本考量下,無法輕易轉換到其他地區浮潛,因此7家業者加上沒有提告的14家業者共同決定漲價,足以影響市場供需,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
判決指出,7家業者稱漲價只是「建議」而不具有強制性,但業者間的LINE群組對話紀錄卻顯示,眾人不但有碰面開會,經討論後決議漲價,並由琉球觀光協會理事長上傳會議紀錄、共同署名發布聯合漲價聲明,況且依《公平交易法》規定,聯合行為方式不限於契約或協議,也不問是否具有法律拘束力,只要事實上可以導致共同行為者均屬之,因此公平會裁罰並無違誤,判7家業者敗訴,可上訴。
更多新聞: 因應防疫成本聯合漲價挨罰 小琉球浮潛業者擬提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