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優先路權非絕對!接送病患撞機車 救護車駕駛鳴笛仍被判刑
葉姓男子被認為是肇事次因被判有罪,不過法官給予緩刑2年以啟自新。(示意圖/民視快新聞製作)

即時中心/林捷庭報導

前(2022)年9月晚間葉姓男子開救護車執行任務,經紅燈路口時,遇上機車騎士王男「補油門通過」未禮讓,2車擦撞發生車禍,王男受有左臂、左大腿擦挫傷等傷勢。事後王男提告過失傷害,台南地院日前宣判,認為救護車的「優先路權」並非「絕對路權」,葉男未注意車前狀況仍為肇事次因,依過失傷害罪判拘役20日、易科罰金2萬元;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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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地院判決指出,2022年9月25日晚間8時29分,葉姓男子執行救護緊急任務沿台南市永康區由北往南行駛,經中華路與甲頂路口遇到紅燈,未注意車前狀況撞上一名王姓機車騎士,王男受有左側手臂、膝部、大腿及腳趾等擦挫傷,外加左上肢發炎後產生色素沉澱。

法院表示,葉男駕駛救護車執行任務雖然有「優先路權」但並非代表「絕對路權」,仍有注意義務,而事發當時夜間有照明,天候晴,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亦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葉男無不能注意情事,而疏未注意,紅燈進入事發路口未注意車前狀況,是為本起車禍肇事次因。不過,判決也指出,葉男當時有鳴笛並開警示燈,而機車騎士王男自陳案發當時「補油門通過」,搶快未減速避讓救護車先行,才是肇事主因。

此外,法院表示,葉男當下向執法員警坦承肇事而接受裁判,符合自首要件、無前科,只因雙方對肇事責任歸屬有歧見,無法成立調解,迄今未賠償王男損失。考量葉男大學畢業、從事救護人員、家庭經濟勉持等,僅因一時不慎犯下本件,經司法程序後應知警惕並無再犯之虞,依過失傷害罪處拘役20日,易科罰金2萬元,緩刑2年,可上訴。

《民視新聞網》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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