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警方資訊,員警到場經查攜帶刀械者為王男(38歲),身上無故攜帶1把銼刀,連把手約30公分,以及1個銅塊,未有傷人情事,先帶回板橋所查處。
復經詢問捷運站工作人員表示,王男手持銼刀欲將銅塊磨亮,此舉引起民眾恐慌按下對講機向捷運人員反應,捷運人員立即報案並請王男下車至月台,警方隨即查扣該把銼刀及銅塊,並將王男帶返板橋所,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1款「無故攜帶殺傷力器械」裁處。
台北捷運公司持續宣導,搭車請勿攜帶危險物品,特別是刀刃切勿外露,違者依法裁處,敬請勿嚇人害己!
男子所持有的刀械與銅塊。(圖/警方提供)
《民視新聞網》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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