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今日下午3時30分許,分別做出2件京華城案裁定。對於沈慶京、吳順民提起抗告,高院表示,經合議庭審理後,沈、吳兩人分涉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犯罪嫌疑均屬重大,且均有事實足認有湮滅證據、勾串證人之虞;其中沈慶京並有逃亡之虞,吳順民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重罪,若僅命具保、責付或限制駐區等侵害較小手段,實不足以確保追訴程序順利進行,而有羈押、禁止接見及通信之必要,故裁定羈押禁見,並無違誤或不當。
高院表示,沈、吳2人抗告均無理由,應予駁回,不得再抗告。另沈慶京雖然曾戒護就醫,但已返回看守所病舍繼續治療,尚無罹患重病不能羈押情形。沈、吳抗告案,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許泰誠、陪席法官施育傑及受命法官魏俊明。
至於彭振聲抗告,高院表示,合議庭審理後認為彭振聲涉圖利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重罪,且有滅證、串證之虞,若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手段,不足以確保追訴程序進行,而有羈押禁見及通信必要,另彭振聲目前身體狀況,無罹患重病不能羈押情形,抗告無理由,應予駁回,不得再抗告。彭振聲抗告案,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許泰誠、陪席法官魏俊明及受命法官鍾雅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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