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判決指出,蘇怡自2015年2月起擔任彩石珠寶銀樓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董事,卻先後以設計珠寶買賣合約等多種投資方式,夥同李莊(時任總經理)等人共同約定或給付顯不相當報酬之方式,招攬不定投資人投資,而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至2019年8月間,總計吸金達5億1569萬980元。
高院表示,蘇怡在一審否認全部犯行,但上訴後坦承部分犯行,審理後認定蘇怡違反銀行法,犯行及事證明確,審酌蘇怡已與部分被害人和解並賠償,且一審僅認定沒收金額為4722萬1377元顯有違誤,因此撤銷改判。
高院今日宣判,依《銀行法》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9年6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台幣5億463萬242元,除發還給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宣告沒收,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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