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分院判決指出,王姓女子因毒品案,被法院判8年6月定讞,後來她逃亡而被台中地檢署通緝。
王父愛女心切,找來自己的看護楊姓女子,以楊女名義加上王女本人照片向外交部南部辦事處申請護照,後由王女持假護照自2012年12月20日起至2016年5月6日止先後出境39次。
後來東窗事發,王女被依法起訴,高雄地方法院一審判王女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王女不服提出上訴。
高雄高分院審理後認為,王女雖然非法出入境達39次,妨害我國護照管理使用正確性,但各次出境僅為1日或數日不等,期間甚短,顯見並無逃亡動機,比起一次潛逃出境未歸,前者不法內涵明顯較輕。
加上王女現在罹患肺腺癌,有持續治療必要,合議庭認為,本案屬於侵害國家法益而沒有對個別自然人產生具體損害,依王女所提資料,顯示其案發後有持續擔任志工、認養無維持生活能力的老人等,堪信有盡力彌補自己過錯之意。
高雄高分院認為,原審判應執行3年徒刑過重,因此改依36次「受禁止處分而出國罪」,各處4月徒刑,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另依3次「冒名使用他人護照罪」,各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總結定執行結果,高雄高分院判王女應執行1年6月徒刑,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可上訴。
王女持假護照前後出國39次,圖為我國護照封面。(圖/翻攝自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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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視新聞網》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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