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方法院今(26日)針對柯文哲案作出一審判決,貪污罪部分判處13年有期徒刑,並褫奪公權6年;政治獻金相關公益侵占案,分別判處2年及3年6月徒刑;另就挪用眾望基金會資金支付競選團隊薪資的背信案,判處2年6月徒刑。綜合各項罪責,裁定合併應執行17年有期徒刑,並褫奪公權6年。
判決指出,法院認定柯文哲收受賄款210萬元。審判長說明,實務上「先收款、後致謝」的情況並不罕見,即便前金金額偏低或與對價不相稱,也不影響是否構成收賄的判斷,強調金額高低並非認定行收賄的唯一標準。至於備受關注的「小沈1500」部分,合議庭認為目前尚無足夠補強證據支持指控,在缺乏被告自白或其他關鍵證據下,無法認定該部分犯罪成立。
《民視新聞網》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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