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密保護法修正案三讀!杜絕涉密人員自行縮減境管期亂象

立法院院會今(7)日三讀修正通過「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三讀條文明定國家機密核定人員、辦理國家機密業務人員出境需管制3年,不得縮短,且得延長1次,最長管制6年。此外針對洩漏或交付國家機密給予外國、中國、港澳、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洩漏或交付屬絕對機密者,加重其刑至1/2,換言之最重可處15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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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立委李俊俋在2016年指出,許多國民黨卸任直轄市長及涉密官員,包括前台中市長胡志強、前台北市長郝龍斌,前總統府秘書長曾永權,在卸任前自行核准縮短管制年限,將3年年限縮短為卸任後3個月到6個月。

經過表決,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的條文,將「縮短」部分去掉,並增加延長的期限,除有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2條第1項「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應永久保密」部分外,延長不得超過3年,並以一次為限,等於總計最多不得超過6年。

此外,現行的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2條規定,洩漏或交付經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的國家機密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經表決後三讀修正通過的條文為洩漏或交付國家機密給予外國、中國、港澳、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洩漏或交付屬絕對機密者,最重可處15年有期徒刑。

民進黨立委段宜康表示三讀修正案通過的版本,並沒有無限期限制對象的規定,也不是針對中國、港澳,而是針對所有的出境,「我們沒有針對任何人,包括現在的元首及部會首長,都適用這條法律。」而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總召徐永明表示,機密有分等級,對於洩密或交付機密的對象也要做區分,尤其是對台灣有主權企圖要以武力、非和平方式達成目的,因此對於洩密機密給中國的人士該加重處罰。

另外,現行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4條規定,刺探或收集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立委提案修法三讀通過的條文,修正為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刺探或收集屬絕對機密者,加重其刑至1/2,意即最高可處10年6個月徒刑。

(民視新聞網/ 廖威誌 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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