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殺警案嘉檢抗告成功 台南高分院裁定發回嘉義地院再審
鐵路殺警案鄭嫌一審被判無罪。(圖/民視新聞資料照)

鐵路警察李承翰遭刺死案,凶手鄭姓嫌犯因患有思覺失調症一審被判無罪,但需強制就醫5年,50萬元交保。由於鄭嫌籌不出交保金,昨天還押嘉義鹿草看守所,不過台南高分院剛剛確定,此案發回嘉義地院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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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表示,按「羈押之被告,經諭知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或易以訓誡或第303條第3款、第4款不受理之判決者,視為撤銷羈押。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如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必要情形者,並得繼續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316條定有明文。

台南高分院指出,原審既以被告有刑法第19條第1項所定情形諭知被告無罪,並於原裁定理由中敘明被告罹患思覺失調症,迄今仍未痊癒,且其犯罪情節造成社會大眾恐慌,則為確保被告具保後不至於對社會安寧造成危害並導致社會大眾恐慌,是否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16條、第116條之2規定酌定相關事項命被告遵守?

此外,被告既因在大眾交通工具持刀殺害員警而被訴,且依原審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被告對此亦無爭執,僅因欠缺責任能力而諭知無罪,則被告是否屬精神衛生法第41條所定有傷害自己或他人之虞之嚴重病人?得否依上開條文及同法第42條之規定為被告辦理住院治療?此得否與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之規定併行?凡此種種,均有於裁定命被告具保之同時,併予審酌之必要。

台南高分院指出,檢察官指摘原裁定未斟酌審認精神衛生法及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等相關規定部分,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發回原審法院進行相當之調查,並由原審法院更為適當之裁定,本件不得再抗告。

(民視新聞網/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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