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罷韓案無停止執行的必要」 韓國瑜提訴願遭政院駁回
韓國瑜提訴願遭駁回。(圖/民視新聞資料照)

6月6日罷韓投票倒數5天,高雄市長韓國瑜繼先前委託律師提出聲請停止罷免程序、2度遭到法院駁回後,又針對中選會公告「罷免案成立」表達不滿,因而再度一搏提出訴願。行政院訴願委員會今天做出裁定,認為沒有停止執行必要,駁回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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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瑜主張,罷韓案在他就職7個月時就展開宣傳,罷免提議文書的連署、蒐集、分類及裝箱等作業,在他就職未滿1年前即已完成,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5條第1項,即就職未滿1年不得罷免的規定,應屬無效;中選會對此明顯違法的罷免提案,應不予受理。

不過,訴願委員會於5月28日公告的訴願決定書中指出,根據內政部108年12月24日函,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5條第1項及第79條規定,應於公職人員就職滿1年後,始得檢附罷免提議書等資料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至於提議人名冊徵收期間,法既無明定,沒有另行限制的必要。

訴願決定書強調,「就職未滿1年者,不得罷免」的規定,應解釋為「提出罷免案」時間的限制,而非提議人提議時間的限制。

訴願決定書並提及,中選會公告罷免案,固然對韓國瑜服公職權益有所影響,或可能有難以回復的情形,但提出罷免案,是憲法賦予公民參政權之一,權衡停止執行對於訴願人韓國瑜的利益,與不停止執行對於公益的影響,應以維護公民行使參政權的公共利益為優先保護對象,沒有停止執行罷韓案的必要。

訴願決定書表示,基於該案事證明確,也無言詞辯論之必要,裁定駁回韓國瑜的訴願;若不服該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民視新聞網/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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