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圖留言轉發=公然侮辱?哪些網路上的行為可能觸法?

知名主播簡立喆在自己的Faceboo粉絲專頁發布了看完電影後,對於電影的評論以及感想,結果卻遭到一個網友在貼文下方留言辱罵,網友似乎是認為該主播說的觀點有瑕疵,結果就在留言區留下了「腦殘」、「白癡」、「垃圾」等詞彙,讓主播覺得受到侮辱,因此將該名網友的留言截圖並發文,內容有提到會保留法律追訴權等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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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那名網友看到這篇截圖貼文後,反而認為主播內文有提到留言裡的侮辱詞彙,覺得自己遭受到主播侮辱,憤而提告公然侮辱罪並要求民事賠償,不過後來檢察官認為主播那篇截圖貼文只是要表示網友留言所用的詞彙不恰當,有侮辱到主播的意思,並非是要辱罵那位網友因而給予不起訴處分,民事部分,法官也認為主播並非要辱罵網友,並且貼文所述也是事實,便駁回網友的求償。

其實,像是這名網友的行為,反倒可能觸犯公然侮辱罪喔!公然侮辱罪規定在刑法第309條,只要是在不特定人都能見聞的地方,貶損他人名譽或人格,就可能會成立,而知名主播的粉絲專業是公開的網站,貼文與留言也都是公開狀態,因此向網友在留言區留下辱罵的詞彙,只要有看到貼文留言區的人都能看到那些罵人的用語,種種情況皆是符合公然侮辱罪成立的要件。

所以除了在一般現實世界中以口頭方式罵人外,在社群網站上、在網路遊戲中,這些虛擬的環境也會是屬於公開的地方,若在這些地方以文字、圖片、影片,或是聲音等等方式去貶損他人名譽、貶低他人的社會評價與人格,都是會有觸法的可能性。

不過還是有些例外,假設是在社群網站中發文,但貼文的設定是只有個人可以觀看或是社群網站帳號設定為隱私帳號,因為能夠觀覽到內容的人可能只有自己一個人,因此就不會符合公然這個要件,就比較不會有成立公然侮辱罪的可能性。

現在的人們都會習慣在網路上抒發自己的心情與想法,不過仍要記得,網路世界其實就像是另一個現實世界一樣,也是有著許多人,發布出去的留言、貼文很多都是公開的,在網路世界裡,可說是凡走過必留下痕跡,很多所說的詞語都可能會被他人截圖、轉發,因此會比現實世界更需要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

(編輯精選/授權自律師黃靖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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