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地政士公會公關主委鄭文在指出,有一名兒子想賣屋籌媽媽的救命錢,但媽媽沒有行為能力,戶政事務所無法核發印鑑證明,一來無法簽約買賣,二來無法授權辦理。
鄭文在說,後來建議他趕快向法院聲請媽媽的受監護宣告,選任監護人,再由監護人向法院聲請處分不動產後,就可以順利的把房屋賣掉。
他補充,也可運用民國108年立法院通過的「意定監護」。以往監護人的選任由法院依職權選任監護人,「意定監護」是指當事人在意思能力健全時,由當事人以契約選任意定監護人,經過公證人公證,若當事人無法自理、喪失行為能力時,由意定監護人向法院提出申請。
鄭文在說,由意定監護人對當事人採取監護措施,讓當事人符合意願,得到最適當的監護及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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