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局專門委員歐佳齡說明違規情形,根據醫療法第86條,醫療廣告是不可以用不正當方式作為宣傳,而衛福部也有解釋,不當方式包含優惠、團購、直銷或者消費券、預付費用、贈送療程促使醫療廣告的宣傳。
若判定違規會以醫療廣告宣傳第103條處以5萬元以上、25萬以下罰款,今年為止台北市醫療院所利用五倍券所做的違規廣告裁處案件目前有4件,罰款共21萬元。
歐佳齡說明,違規的院所現在還是提起相關訴願、程序中,所以不方便透露是哪一些醫療院所違規。
(民視新聞網/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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