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車上查獲「球棒」要註記 內政部解釋:有犯罪紀錄者才會建檔
內政部長徐國勇昨表示,若查獲車上有放球棒等危險物品,將於警政系統註記,他事後澄清,一般民眾進行運動等並不會註記。(圖/民視新聞資料照)

近日治安事件頻傳,內政部長徐國勇昨天要求,若查獲車上有放球棒等危險物品,將於警政系統註記,引發民眾熱議,他事後緊急澄清,一般民眾進行運動等並不會註記。內政部今天也重申,有犯罪紀錄者,車內查獲危險物品才會建檔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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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國勇昨天表示,未來若警方查獲車上有球棒者,將予以做相關註記,引發網友熱烈討論,如果只是去打棒球是否也會註記。徐國勇昨晚在臉書上澄清,警方臨檢發現車內有刀械、球棒、或其他危險物品,且攜帶者有暴力、詐欺、地下錢莊、幫派組織背景者,才會予以註記,一般民眾進行運動等並不會註記。

內政部今天解釋,事實上徐國勇於記者會上是說,「破壞社會治安的行為,我們警政署也會予以相關註記。」為因應警方在處理實務案件時,依據刑法第150條移送予地檢署後,起訴率及有罪率偏低,且多數為易科罰金。因此,警政署已研議於11月底前在警用行動載具M-police 上除了「人」的註記外,增列「物」的註記。

內政部表示,當警方依法臨檢時,針對「曾有」暴力犯罪、幫派組織犯罪紀錄者,若發現其車內有刀械、球棒或其他危險物品,將於增設的載具欄位建檔註記。

若爾後渠等發生暴行,將把M -police註記資料併案提供檢察官做為強制處分、起訴及法院判決量刑之參考,以輔證其預謀犯案、妨礙社會秩序意圖,該當於刑法第150條構成要件,期待有效嚇阻不法之徒無故攜帶危險物品。

(民視新聞網/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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