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今年2月14日下午3點多,魏男騎著自行車經過李女經營、位於鳳山區的瑜伽教室時,聽到室內有動靜,好奇透過鐵窗查看,當她看見幾名女性在做瑜伽後,掏出手機並高舉到鐵窗位置,往屋內拍攝1張照片。此舉被李女的姐姐發現,當下馬上報警處理;警方到場時,魏男已離開瑜珈教室,直到3天後,也就是2月17日下午5點被警方查獲。
對此,魏男應訊時坦承犯行,加上瑜伽教室外的監視器畫面有他偷拍瑜伽教室的畫面,被警方依妨害秘密罪送辦。不過,警方檢視他的手機後,但卻沒看見相關照片、影片,魏男則供稱「拍完後我看照片模糊,就立即將照片刪除」,法院認為,他在非公開活動無故偷拍李姓教練及其學員,嚴重侵害個人隱私,造成被害人精神畏懼,最後依「無故以照相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罪」判拘50天,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民視新聞網》提醒您:刑法第235條第1項:「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更多新聞: 潘瑋柏曾胖到93kg!2個月成功甩肉「掀衣秀6塊腹肌」 減肥餐全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