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指出,曾任高檢署檢察官的李進誠擔任金管局長期間,2005年3月11日凌晨1點多,他在台北市中山區某酒廊洩漏金融秘密給金主林明達、陳俊吉等人,數日後又將勁永公司作假帳等金融、偵查機密給記者報導,使勁永股價下跌,間接圖利林明達、陳俊吉放空勁永股票。
更四審法院指出,李進誠與林、陳等人聚會碰面,及放空、回補勁永公司股票並獲利2000萬餘元,依據卷內資料研判,足以認為有因果關係。
不過考量更四審李進誠與林明達2005年3月10日的話紀錄為「0秒」,缺乏直接證據證明李進誠洩密的確切時間點。而利用媒體報導利空消息,使股價大跌,應該成立「間接圖利」而非直接圖利,再考量2010年通過的《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纏訟8年以上未判決確定的減刑事由,因此改判。
判決指出,李進誠主管證券交易檢查業務,本應維護交易秩序及投資大眾權益,也曾任高檢署檢察官,竟然僅因友人交情連續洩漏應保密的金融、偵查秘密。影響投資人意願及社會大眾對金管局不信任,不過考量他並無前科,且考量訴訟17年間所造成的心理及經濟壓力、家庭生活情況、犯後態度等,改判4年6月,褫奪公權3年。可上訴。
本案歷審過程達17年,一審依犯洩密、貪汙圖利等罪判李進誠10年,褫奪公權5年。高等法院二審仍重判9年6月徒刑。最高法院撤銷發回後,更一審僅依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判有期徒刑1年4月,減為有期徒刑8月。上訴後最高法院再度發回,更二審認定李進誠仍構成貪污罪及洩密罪,考量全案爭訟逾8年,依速審法減刑,判有期徒刑6年。案經上訴後,最高法院3度將案件發回高院更審。
更三審前年9月認定李進誠連續犯公務員洩秘密罪,處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更三審指李進誠只構成洩密罪,但他洩密與讓人獲取不法利益是否有關連性,是否構成貪污罪,有待調查,因此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今更四審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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