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簽約住10年房東想收回房客卻不肯走? 律師曝關鍵解法在此
律師林智群分析房東若遇到租客不肯離開時可以怎麼做。(示意圖/Pexels素材庫提供)

即時中心/林捷庭報導

房東想收回房屋,房客賴著不搬走怎麼辦?有網友在PTT發文請益,表示朋友有間房子租人,當初長輩可憐對方,沒有租約至今已住了10多年。朋友最近想要處理房子對方卻不肯離開,就連問房仲也說趕不走不能幫忙賣,對此感到很頭痛。


更多新聞: 「私法人購買屋許可制」業者曝3擔憂 內政部:不影響經營或推動都更危老

律師林智群今(15)日在臉書指出,因為網友個案中契約關係已成為「不定期租約」,不定期租約本來任何一方皆可隨時終止,但民法為保護弱勢方(通常為房客),第450條第2項規定「(租約)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

林智群指出,在此情況下,房東除非有符合《土地法》第100條的情況,才能回收房屋。比如房東要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房客違約轉租、積欠2個月以上房租(除擔保金外)、房屋或附著財物被破壞且房客不賠償等情形。要注意的是,這些條件最後還是要由法院來認定。

不過林智群說,其實房東還有一個「小密寶」可以用,就是當初在簽租約時,約定「自動續約條款」,比如每年到了12月如果雙方沒特別意見,就自動續約1年。

網友可能會問,這樣不是更麻煩嗎,為何想趕走房客,反而要約定自動續約?

沒簽約住10年房東想收回房客卻不肯走? 律師曝關鍵解法在此
有網友遇到想收回處理房產,租客卻不肯離開情形。(示意圖/Pexels素材庫提供)

林智群表示,因為一般人(房東)通常不會預期到甚麼時候會要收回房子,又常常忘記約滿要再訂新約,往往會變成,本來是定期契約,一不小心卻成為「不定期租約」,不定期租約反而是最難趕人的情況。

林智群指出,有自動續約條款的好處,就在於「租約永遠不會變成不定期」!因為永遠有個期限在那裡,即使今年忘記再簽新約,租約頂多到明年12月底,房東若要收回房子,只要提早發存證信函,表示到期不續約的意思,那明年底房客就一定得走人。

但林智群表示,有些房客也不是吃素的,除了一直賴著不走,還會一直往房東的銀行帳戶匯款,營造一個想要續租,也給了租金,房東收到後也沒反對的情形,試圖把租約變成不定期,讓自己不被趕走。

林智群說,此時房東就需要再發存證信函表示拒收租金,且限期搬離。如果預算夠,建議房東將租約拿去公證,「定期租約」+「公證」的好處在於,屆時若遇到房客不搬走的情形,可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要求房客搬離。

不過此時有副作用,就是國稅局會向法院或民間公證人查抄租約,也就是會有稅務問題。林智群表示,法律沒寫到的眉眉角角,有時才是關鍵。


更多新聞: 平均地權條例三讀通過! 5重拳打炒房最高罰5千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