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判決指出,國語日報工會77位選定人(會員之中代表參與訴訟者),2021年間均受雇於國語日報,工會主張,雙方訂立勞動契約時,報社保證主管人員除每月月薪外,還有1個月端午、中秋獎金,春節獎金(年終)則為3個月;一般人員則有0.5個月端午及中秋獎金,春節獎金1個月。
工會主張,國語日報已將三節獎金視為勞工提供勞務換取之報酬,具給付經常性、勞務對價性等法律性質,屬於約定工資範圍。不過,報社卻於2021年間竟將端午及中秋獎金各減少發放80%,違反勞動契約約定,要求報社補發。
高院審理後認為,經檢視林姓選定人等3位的勞動契約中,有區分「薪資」與「福利」,三節獎金被列在福利項目,而非薪資,且該契約中有記載三節獎金仍須視報社當年度盈虧狀況及個人績效予以酌情調整。
高院指出,契約裡並未約定如工會所主張「保證一年給付12個月月薪,與1個月月薪之端午、中秋獎金及3個月月薪之春節獎金」等語,參酌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規定,合議庭認為,雙方勞動契約既未約定三節獎金為工資之一部,則端午及中秋獎金應屬於報社「恩惠性給與」。
高院表示,國語日報1993年工作規則中規定,「本報社員工工資內容包括統一薪俸、年資薪兩項,另端陽、中秋、春節等加發年節獎金(第1項)。年節獎金發放原則:工作滿3個月半數法幾,工作滿6個月全額發給(第2項)。」
合議庭據此認定,國語日報明確表定員工工資僅有統一薪俸、年資薪兩項,並不包括三節獎金在內,因此端午及中秋獎金為恩惠性、勉勵性給與性質,而不具有勞務對價性,報社基於經營管理上需要減少發放,並非無憑無據。高院認為一審判決並無違誤,今(6)日駁回工會上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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