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內容,阿賢與少女當時相約澎湖縣「四海大飯店」,但在房間內,阿賢因克制不住性慾,竟無視被害人明確拒絕,仍挾成年男子身形體力優勢,以生殖器插入少女陰道、口腔等私密處,最終強制性交得逞。之後又以同樣方式、在同樣地點,再次將生殖器插入受害者私密處,二度強制性交得逞。
判決書進一步點出,被告先於2023年6月18日上午11點30分,在飯店房間內與少女強制性交;隨後兩人離開飯店,轉往他處用餐,期間被害人未遭強暴脅迫及限制行動自由。但因少女不想使家人擔心,遂未對外求救;待用餐結束後,阿賢又向被害人表示,想回前述飯店拿包包,被害人表示要在門口等待,但阿賢仍要求對方跟隨,並聲稱不會對她怎麼樣。
然而,就在少女信其言、跟隨被告一同進入飯店房間後,竟又因對方再次無法克制性慾,又遭強制性交。判決書明確提到,被害人兩次都有拒絕、反抗,阿賢對此也不爭執。不過,他卻向法院辯稱,犯罪動機是「太衝動、控制不住自己」;但判決書指出,阿賢首次的性衝動已獲得滿足,竟又在用餐完畢後,再次誘使少女返回同一地點、然後又因性衝動而萌生犯意,進而對少女強制性交,前後兩次犯意已明顯有別。
但另一方面,高院也審酌,被告雖對少女強制性交兩次,但二人見面時,有類似情侶曖昧情愫,並非被告在雙方毫無感情的情況下,對被害人施以強制力。據悉,少女於偵查時也坦言,確實是因對阿賢有好感、想當他的女朋友,才會與他聊天、進而與對方發生性關係;而且,被告犯罪時甫滿19歲,血氣方剛、年輕識淺,以致難以克制衝動,易輕忽行為後果之嚴重性。以及,被告在犯罪過程中,並未持兇器、未使用恐嚇、脅迫等手段,也沒有故意傷害少女身體。
再加上被告與少女及少女之父母達成和解,承諾賠償70萬台幣;少女父母也表示願寬恕被告犯行,同意法院給予從輕量刑、自新或緩刑機會;以及,被告曾向高雄市私立星星兒社會福利基金會捐款300元、向幼幼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捐款500元等情事,足徵被告尚知悔改,良知未泯。
綜上所述,本來被地院判刑3年6月的阿賢,到了高院被免去部分刑期;高院依據《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對他判刑2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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