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超時工作又加班,導致中風,公司該不該負責?在桃園有一名電子線工廠上班的何姓員工,在2014年9月─2015年2月間,幾乎天天上班加班,連續4個多月,加班時數超過勞基法規定,46小時上限,其中1月,加班時數更高達128小時,甚至連續上班22天。
男子體力不支,2015年2月5日上班時,左側腦出血中風,導致身體右側癱瘓,無法行走,失去工作能力,向公司要求賠償1800多萬,但公司認為何姓男子有家族病史,也簽了「自願超時加班同意書」,拒絕高額賠償。
但承審法官毛松廷認為,自願超時加班同意書,是資方事先印好的,勞資雙方本來就不平等,若雇主要求簽名,勞工難以拒絕。更說自己不是鄉民謔稱的「恐龍法官」,也不像行政院賴院長、勞動部林部長,昧於基層勞動處境,而異於常人地一廂情願,輕信勞資協議之談判自由,後頭更括號說「加班是作功德」?因此判公司賠償835萬元。
對於有法官撇清自己不是恐龍法官,同時又打臉賴院長和林部長,庭長只表示尊重,但是對於這樣的判決說明,許多民眾都非常支持。只是最近勞基法修法,吵得鬧哄哄,法官的判例,可是給了勞工一劑強心針。
(民視新聞/賴國彬 桃園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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