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01》報導,林鄭月娥針對剝奪4位立法會議員資格事件說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基本法》)104條,明確要求立法會議員等公職人員就職時依法宣誓。她提到,4年前第六屆立法會上任前發生宣誓風波,在2016年11月7日的釋法內容中,針對宣誓有明確規定,包含訂明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出任公職的法定條件,也是法律承諾。
林鄭月娥指出,上述4名議員在報名參選時,被選舉主任以不符合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要求,裁定提名無效。
林鄭月娥表示,若支持香港獨立、自決、以香港獨立作為自決選項、尋求外國干預、或原則上反對港區國安法列入附件三,或表明在取得議會大多數後,運用權力否決政府的立法建議,逼使政府接受政治要求、或拒絕中國在香港行使主權的人,「這些人有這些行為也不可能真誠擁護基本法,不可能履行上述職責」。
(民視新聞網/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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